A、用人單位應當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監管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B、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
C、勞動者在己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可不予變更
D、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E、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